煤矿工伤事故是指煤矿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未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但造成人员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的生产安全事故。按受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煤矿非伤亡事故是指煤矿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失踪、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工伤和非伤亡事故中,造成人员重伤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办法。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失踪或被困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报告和调查处理。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重伤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是指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属于不同事故等级的,按照二者中最高级别确定事故等级。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受伤人员因伤情加重鉴定为重伤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重伤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事故报告
煤矿发生事故后,值班人员应当在接到事故现场信息后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事故发生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报告上级煤矿企业。
受伤3人及以上的应按上述要求及时进行报告,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燃烧或爆炸、火灾、透水等事故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类别(顶板、冲击地压、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爆破、水害、火灾、其他);
4.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安全升井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5.事故已经造成受伤人数和初步确定的重伤人数;
6.初步核算事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7.已经采取的措施;
8.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暂未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施行分级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派员指导。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调查。一般事故,其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调查或委托调查。